編者按
今日與各位讀者分享一則四川某燃氣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價格違法行為而被處罰的案例。
本案中,因上游燃氣售價在2022至2023年連續2次順價上浮調價,導致當事人購氣成本增高產生虧損。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向當地發改局提交了調價申請和天然氣銷售價格備案報告。然而,截至案發,當事人在當地發改局或其他相關部門,未對當事人調整燃氣價格予以答復或出臺相關文件予以重新定價的情況下,擅自將燃氣價格調整為居民2.65元/方,非居民4.05元/方,高于2010年的政府定價,因此被罰款5萬元。
除上述情形外,當事人的1382臺在用燃氣表在投入使用前并未經檢定,因此被處以500元處罰。同時,也存在980臺燃氣表到期未輪換,但因到期未輪換無違反和處罰條款,未被作為違法行為處理。
以本案為鑒,對于城鎮燃氣企業而言,其燃氣售價受到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調整,由于價格政策的調整相較于上游市場價格變化而言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從而可能導致城鎮燃氣企業面臨一定時間段的氣價倒掛困境。但出于合規考慮,燃氣企業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提交調價申請或備案報告的形式解決困境,但應當確保在收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書面明確答復后再相應調價,以免被認定為價格違規而受到處罰。
遂寧市船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遂船市監處罰〔2025〕315號
當事人:遂寧市華斌燃氣有限公司
住所:遂寧市船山區桂花鎮九村五社9-40號
2025年7月1日,執法人員任建、吳欣接到案件線索交辦通知單及相關材料,材料顯示,2025年6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查見當事人燃氣收費標準為居民2.65元/方,非居民4.05元/方,當事人無法提供政府收費依據;該價格高于了《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天然氣銷售價格的批復》(遂船府函[2010]55號)的政府定價即居民1.9元/方,非居民2.50元/方;根據查閱當事人在用氣表臺賬,發現當事人在用燃氣表有1382只燃氣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未檢定),980臺到期未輪換。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經局領導批準,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2025年7月8日、8月5日,辦案人員依法對法定代表人袁何的委托人陳劍秋進行了詢問,對當事人未執行政府定價和使用的燃氣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未檢定)及到期未輪換的行為進行了詢問,獲取詢問筆錄2份,并依法對相關的證據進行了提取。
據當事人陳述,2021年11月當事人拿到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曾電話聯系過船山區發改局相關人員,進行調價咨詢。2023年5月,因川渝分公司遂寧銷售部2022至2023年連續2次順價上浮調價,當事人購氣成本增高,導致公司虧損,隨即當事人向船山區發改局提交了調價申請和天然氣銷售價格備案報告。將天然氣價格調整至居民2.65元/方,非居民4.05元/方。但,截至案發,當事人在船山區發改局或其他相關部門,未對當事人調整燃氣價格予以答復或出臺相關文件予以重新定價的情況下,擅自將燃氣價格調整為居民2.65元/方,非居民4.05元/方,高于2010年的政府定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應認定為未執行政府定價,擅自制定高于政府定價的價格向居民收取燃氣費用的行為。
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于2013年成立后至2023年4月期間,嚴格按照《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氣銷售價格的批復(遂船府函[2010]55號)進行收費,即居民1.9元/方,非居民2.50元/方。2023年5月以后,才擅自制定高于政府定價的價格收取燃氣費用。針對以上陳述,辦案人員詢問了部分燃氣用戶,能記清調價時間和價格的燃氣用戶陳安軍、陳本洪出具了收費證明,證明當事人2023年5月以前收費標準為居民1.9元/方,非居民2.5元/方;2023年5月至今,居民收費2.65元/方,非居民4.05元/方。綜上,應認定當事人2023年5月以前執行了政府定價,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未執行政府定價。
經查:因當事人2021年以前采用的是人工現場抄表,現場開票、現場收費的模式,也未聘請專業的財務人員做財務明細,所有票據幾個股東每月結算后,并未保留,無法予以提供。2021年公司采用營收系統進行系統收費,所有數據均保存在系統內,2024年當事人更換新系統收費后,舊系統無法打開,無法提取相關的數據。
同時,當事人現行使用的新系統,每30天自動結算燃氣用戶的使用金額,然后以信息的形式發送到燃氣使用戶手機上。所有的數據使用后,系統自動保存在云端,但因當事人未單獨購買云端,而現使用的系統自帶的云端空間較小,僅能保存30天的數據和總的銷售金額及燃氣使用戶30天前的底度,后期數據會自動覆蓋前期數據,而總的銷售金額也不僅僅是燃氣使用金額,還包含垃圾處理費用等。因此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期燃氣使用戶的總的使用方數具體數據。因違法所得計算方式為銷售價格×使用方數-政府定價×使用方數,因未能獲取使用方數具體數據,因此本案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結合上述情況,2025年7月21日,我局委托遂寧市瑞隆金財稅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間對居民燃氣超收金額進行清查核算。遂寧市瑞隆金財稅服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我局出具的報告顯示,按照當事人提供的現有證據材料,也無法計算當事人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精準超收金額,因此,應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即無違法所得。
經查:因2015年12月24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文件,已放開非居民銷售價格。當事人調整非居民價格在我省放開非居民銷售價格之后,因此,當事人調整非居民燃氣價格無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1382臺在用燃氣表未檢定的原因是當初安裝時檢測的燃氣表太多,排不上位置;980臺到期未輪換的燃氣表基本上都是僵尸戶和半僵尸戶,導致目前應檢未檢和應換未換。因到期未輪換無違反和處罰條款,本案不作違法行為處理。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檢筆錄1份共3頁;遂寧市船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民用三表”專項整治監督檢查記錄表1份;遂寧市華斌燃氣有限公司在用(氣)表臺賬1份;遂寧市華斌燃氣有限公司在用(氣)表輪換計劃表1份;水電氣行業企業收費行為記錄臺賬1份;遂寧市華斌燃氣有限公司機打票據復印件4份;現場檢查照片3張;遂寧市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定證書(證書編號:JD202514270056)打印件共7頁,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袁何、陳劍秋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3、詢問筆錄2份共8頁,證明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調查詢問情況;
4、遂寧市華斌燃氣有限公司情況說明1份共3頁及附件30頁;其中附件包括:遂寧華斌燃氣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共2頁;遂寧市船山區規劃和建設局《城鎮燃氣許可證》復印件1份;四川省遂寧市市中區司法局桂花法律服務所《見證書》復印件共4頁;關于2022年4月-2023年3月期間合同內天然氣執行價格的《告知函》、關于2023年4月-2024年3月期間合同內天然氣執行價格的《告知函》復印件各1份;
《遂寧市船山區物價局關于桂花鎮天然氣安裝價格的通知》復印件1份共2頁;船山區物價局公告復印件1份共1頁;《遂寧市船山區物價局關于調整鄉鎮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方案聽證會紀要》復印件1份共6頁;遂寧市華斌燃氣有限公司文件(遂華司[2023]02號)遂寧華斌燃氣有限公司關于天然氣銷售價格備案報告復印件1份共2頁;關于遂寧市華斌燃氣有限公司制定供氣價格的請示(遂華司[2023]04號)復印件1份共2頁;遂寧市華斌燃氣有限公司燃氣安裝工程價格公示和價格公示照片復印件各1份;2024年-2025年華斌燃氣收費報表復印件1份;與發改委田均的微信聊天截圖打印件2份;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天然氣銷售價格的批復復印件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提供資質證明情況;
5、《遂寧市瑞隆金財稅服務有限公司關于遂寧市華斌燃氣有限公司2023-2025年度天然氣營收情況的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未執行政府定價超收金額清算情況;
6、居民天然氣用戶情況證明2份,證明當事人調價時間和收費價格;
7、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放開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打印件1份共3頁,證明非居民用已于2015年12月底政府不再定價的依據。
以上證據,均有當事人或提供人的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于2023年5月起,未執行政府定價,擅自制定高于政府定價的價格向居民收取燃氣費用的行為,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三)項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使用的燃氣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未檢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本局擬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于2025年8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遂船市監罰告[2025]352號),向當事人告知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未執行政府定價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澄清違法違規收費的事實,前期在制定高于政府定價時,具有一定的客觀應當漲價的理由,漲價之前也向相關部門進行了報告和備案,并無主觀惡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該公司上述未執行政府定價違法行為符合應當依法從輕處罰情形。
綜上:當事人未執行政府定價和使用的燃氣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未檢定)的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1、未執行政府定價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0元;
2、對使用的燃氣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未檢定)處罰款500元。兩項處罰共計50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我局開具的《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指定的銀行賬戶或輸入《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中的繳款編碼進行電子支付。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船山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船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遂寧市船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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